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小陳與妻子婚後在台南市區購入一間老公寓作為新居,隨著孩子出生、家庭成員增加,原有空間逐漸不敷使用,萌生換屋念頭,計畫轉購屋齡較新、格局為三房的大樓住宅。然而,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為了籌措更多資金,小陳聽聞「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機制,於是向稅務單位詢問申請條件與相關規定。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說明,為減輕民眾換屋時的稅負壓力,讓資金運用更具彈性,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若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高於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後),可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金額以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款的部分為限。此外,若是先購屋再出售原有住宅,只要在2年內完成出售,同樣適用此項退稅規定。

稅務局也提醒,申請重購退稅時,2年的計算起點相當關鍵。若採「先賣後買」模式,應自原土地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而重購土地若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則以訂立買賣契約日為準,逾期則改以申報日計算。反之,「先買後賣」模式則以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起算點,出售原土地如在期限內申報,亦以契約日認定,逾期則以申報日為準。
另外,重購退稅並無次數限制,即使同時出售多筆自用住宅用地,也可分別申請。稅務局建議,若尚未使用「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可先以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再申請重購退稅,以保留未來適用優惠稅率的機會,做出更有利的整體節稅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