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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重購退稅可輕鬆換屋 但違反這3件事恐被追繳稅款

#理財 #土地增值稅 #重購退稅 #換屋 #稅捐處
聯合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民眾有換屋需求,賣房子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會使購買新屋的資金減少,不過,只要在2年內符合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相關規定,可申請重購退稅,減輕換屋負擔,但北市稅捐處提醒,新購房地5年內須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且不可以有戶籍中斷的情形,否則將被追繳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稅捐處提醒,要注意「5年3不」,就是5年管制期間「不移轉」、「戶籍不遷出」、「不出租營業」,勿因一時疏忽,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換屋可更輕鬆。記者楊正海/攝影
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換屋可更輕鬆。記者楊正海/攝影

 

 

 
稅捐處舉例說明,有市民換屋新購自用住宅,並在110年6月30日將自己的戶籍遷入,順利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65萬元,但在「5年管制期間」內,113年6月6日因故將戶籍遷出,雖然在113年6月10日小明戶籍又遷回新屋,但已造成有戶籍中斷情形,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被稅捐處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指出,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列管期間5年內,除了因子女就學需要,或是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原因,導致新購地沒有戶籍,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外,其他不論任何原因只要戶籍遷出造成空戶,均會被稽徵機關追繳。
 
北市稅捐處表示,出售一般土地的土地增值稅,依漲價總數額採累進稅率20%、30%、40%計算稅額,自用住宅用地則可適用優惠稅率10%,不論出售時按何種稅率繳納,符合條件者皆可申請退稅,所以只要做好規畫,運用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將會讓換屋更輕鬆。
 
稅捐處也提醒換屋族,新購房地5年內必須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亦即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有1人在新購房屋設立戶籍,且不可以有戶籍中斷的情形,更不可改作出租、營業等其他用途使用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被追繳已退還的土增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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