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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內換屋 享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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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被課了土地增值稅,造成賣房所得的錢不夠買新房,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因此在兩年內買賣房屋的換屋族,可善用重購退稅,將可節省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且出售前一年、或新購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而重購退稅,是指納稅義務人兩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均可,新買土地地價若是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淨額,可以向出售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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