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顏瑞田/高雄報導
受到現有規法限制,建商在投資開發住宅基地時,常因緊鄰的1、2坪畸零地調處問題,無端延宕4到6個月,每年影響超過32個建案,總銷金額超過百億元,高雄市政府進行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修法。
未來,建商土地開發不再受鄰地為畸零地所限制,無須再切割保留土地、或透過畸零地調處程序,可望提升土地開發效率4到6個月。高雄工務局副局長黃志明昨(25)日表示,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從2012年8月修正迄今,因部分條文規定內容,在實務運作上,產生執行的問題,該局考量開發時效及減少畸零地所造成的糾紛,因此,今年度啟動修法。
高雄市畸零地處理變動摘要
他說,根據原有規定,個案開發涉及畸零地時,必須經過高市府調處,立法原意,主要是為了促成畸零地土地有效利用,避免土地資源浪費,但因受理畸零地調處案件,約須經一次調處、及另一次會議確認不成,才算確認完成程序,須耗時4至6個月,影響開發時效。
工務局指出,該局每年平均召開4次畸零地調會議,每場會議平均有8個案件,平均一年約32個畸零地調處案件。
據指出,過去這些調處案件,都是擁有完整基地的建商所提出,因為,法令規定,基地所有權人如果無法取得緊鄰的畸零地,部份土地就不能開發,必須保留,供畸零地的地主合併「可供建築」。
建商為了維護權益,通常會向高市府申請調處,希望走完調處程序,然後再依法完整開發,而造成此一調處申請的原因,常常肇因於1、2坪畸零地的地主,要求建商高價購買、或拒絕出售所致。
黃志明說,修法後,未來土地不再受鄰地所限制,無須保留土地或透過畸零地調處程序,爾後,如果申請建築,開發基地非屬畸零地,即可申請建築,將促使土地使用更有效率。他表示,修法後的適用範圍,將以都市計畫內劃定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的建築基地、以及位於非都市土地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的建築基地,才適用畸零地規定,其餘因特殊利用需要的土地,將不受該條例所管制。工務局表示,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經高市議會審議三讀通過之後,已報請內政部核定中,待內政部核定後,將依程序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