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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新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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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中心/高市報導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表示,為弭平原縣市法令差距,促進地區發展開發,由市府提案的「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新訂法令建置公部門畸零地調處機制、有條件可申請單獨建築、放寬畸零地面積與寬深度規定等,於6月經市議會三讀審議修正通過,目前送中央核定中,經內政部核定後,預計將在8月公告實施。
 
 
「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新訂法令建置公部門畸零地調處機制、有條件可申請單獨建築、放寬畸零地面積與寬深度規定等,預計將在8月公告實施。(圖/政府出版品資訊網)
 
 
工務局局長楊明州表示,台灣早期城鄉聚落未進行規劃前,土地地籍零亂,建築法在民國60年修正實施後,各縣市即依這項法令規定,視地方當地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可申請建築的土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
 
如土地未達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則不可單獨申請建築,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也因此衍生土地合併爭議或小魚吃大魚不合理現象,影響土地與地區合理發展。目前該局畸零地調處案件增多,每年約有40餘案須透過市府出面調處。 
  
建管處處長黃志明表示,原高雄市畸零地法令規定,要申請建築的土地如果已達到最小面積、寬度及深度時,還需考慮鄰地是否為相鄰唯一畸零地,如果是,二宗土地必須合併使用或留設保留地供鄰地合併使用。但原高雄縣畸零地法令則無此規定,也不須經過合併調處或留設保留地。
 
但為考量土地有效合併利用發揮土地價值,並減少畸零無用土地產生,這次法令整併規定建築基地須考慮鄰地是否為畸零地,但基於平等原則,避免投機人士購買畸零地獲取不當利益,條文規定設置畸零地調處會,由市府出面協調雙方地主,在考量雙方地主權益與地區環境公益前提下,找出可能合理的處理方式。若經調處一次不成立後,非畸零地土地經調處會決議後可准予「單獨建築」時,則不須再受制鄰地是畸零土地而無法興建開發。 
  
黃志明說,本次畸零地法令整併上,還有幾項重要內容,包含:放寬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例如,路寬七公尺以下土地,其寬度3公尺、深度12公尺以上,就不屬畸零地而可以申請建築。如果鄰接土地已經建築完成,導致無法合併建築使用,而申請基地寬度在3公尺以上,深度在5公尺以上,面積在20平方公尺以上,也可以申請建築。另外為考量公有裡地有效合併使用,增加公有畸零地、公有裡地得由鄰地所有權人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併使用證明書的規定。 
 
楊明州表示,為推動城鄉合理均衡發展,原縣市合併前諸多法令,確實因城鄉差異發展不同,在整合面上遇到現實面與理想面的拉鋸。尤以事涉市民與產業權益甚鉅的建築法令,高達70項法令須於101年底前整併新訂,是很浩大與急迫的法制工程。自縣市合併後,即陸續邀集相關機關及民間公會團體召開會議研議法令,而法令訂定原則是以務實、考量法規穩定及民眾權益為前提,讓合併後新訂定的法規能適用於大高雄地區,並提升整體居住發展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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