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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購地借款利息 遞延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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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屬於投資性不動產的土地,持有期間借款利息支出應列為遞延費用,不能以當期費用列支,不符規定將遭調整補稅。
 
國稅局官員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的借款利息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的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如果不屬於固定資產的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在土地出售時,再轉作收入的減項。
 
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房市示意圖。記者朱曼寧/攝影
 
南區國稅局舉例,近期查核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列報利息支出150萬元,屬於當年度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土地的利息,甲公司向國稅局說明,購買土地是為了獲取長期資本增值,做為投資用途。南區國稅局了解後請甲公司將列報錯誤的項目,轉列遞延費用,等到這筆土地出售時,再列為土地收入的減項。
 
官員表示,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不是都列為遞延費用,仍要看買入的土地歸類,如屬於土地列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下,則在過戶後的利息列為當期費用;如企業為建設公司,且土地列為存貨或是投資性不動產,財務上要列為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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