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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陸資違法來台最高重罰2500萬

#理財 #陸資 #兩岸 #投資 #違法

聯合報 記者李仲維/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未經許可來台陸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六十萬元提高到二千五百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遏阻陸資違法投資。

此案的背景是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因違法接受陸資「龍峰國際」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並且涉入大同經營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二○一七年五月限期龍峰六個月出清大同股份並開罰六十萬元。但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

立法院初審通過,陸資違法來台可重罰2500萬。(圖/聯合報資料照片)立法院初審通過,陸資違法來台可重罰2500萬。(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行政院提案中指出,近期有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從事投資行為,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為有效遏阻陸資違法投資行為,有修法調高罰鍰上限必要。

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之一條文,對陸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從現行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十二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撤回投資,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原本行政院草案的最低罰鍰金額是五萬元,立院內政委員會決定提高為十二萬元。但考量陸資違法來台投資也有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因此初審條文中增訂,若情節輕微者,得先限期命其改善,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若為規避審查許可程序,掩飾或隱匿投資者身分、資金來源,或以借名、冒名方式協助隱匿投資者身分或資金來源,處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陸委會表示,贊成修法方向,但若什麼案件都要走司法程序,緩不濟急,建議「先行政、後司法」來處理。草案明定,違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本條文送院會討論前,需經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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