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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陸資最高罰2,500萬 初審通過

#政策 #立法院 #陸資 #兩岸 #投資

工商時報 記者賴瑩綺/台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7日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修正案,法條明定針對陸資違法在台投資,最高將處新台幣(下同)2,500萬元的罰緩。

行政院在2018年9月公告表示,為遏止陸資違法投資或違規之行為,將調高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之罰鍰上限,罰鍰範圍從現行條文的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修改成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主管機關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

針對陸資違法在台投資,最高將處新台幣(下同)2,500萬元的罰緩。(示意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人民幣明年可望加入一籃子貨幣提款權SDR,成為全球第五種強勢貨幣。(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法條還規定,屆期仍未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為止。必要時得通知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認許或登記。陸委會主委陳明通27日赴內政委員會報告修正案的背景說明與修正重點。

協商時,有立委指過去主管機關裁罰都有朝低標處罰的傾向,認為罰鍰下限金額太低,可能導致輕縱,因此提出修正案版本罰鍰範圍為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但陸委會舉陸配在台做小生意的例子,表示調低罰鍰下限是考量陸配可能誤觸台灣法律。經雙方協商,同意將草案罰鍰下限的5萬元恢復成現行的12萬元,但將另在立法說明中擬定裁罰基準。最後定案以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的罰鍰範圍報送院會,其餘細節未更動。

針對為規避兩岸條例第73條之審查許可程序,而掩飾或隱匿投資者之身分或資金來源,或以借名、冒名等方式,協助掩飾或隱匿投資者之身分或資金來源,部分立委提出增訂第93條之4,但陸委會臨時提出自有版本,各黨團在應該要「先行政罰後司法」,還是直接走司法程序上意見不一,最後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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