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如將參與重劃取得分配的土地,贈與給配偶,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配偶再移轉時,可否享有重劃土地減徵40%之優惠?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重劃後之土地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若重劃土地因配偶間贈與,經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嗣後移轉予第三人,雖形式上移轉給第三人屬取得重劃土地後第二次移轉,惟基於配偶為生活共同體,在一般生活事務相互代理之理由,配偶間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再移轉第三人時始一併核課,故該受贈土地倘為市地重劃土地,於再移轉時得減徵土地增值稅40%。
也就是說配偶相互贈與的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受贈配偶再移轉這筆土地時,準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40%的優惠。
該局進一步提醒,如果原先是採「一般贈與」方式移轉重劃土地給配偶,因該次移轉已適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40%的優惠,日後配偶再將土地移轉他人時,就不能重複享用優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