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自106年6月3日施行,將長照服務納入社會福利事業範圍,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係指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
其適用範圍包括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衛生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針對長照政策制定相關優惠鼓勵措施更是刻不容緩,目前受贈供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已納入免徵增值稅之適用範圍。
另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長照服務機構受贈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供稅捐機關審核,另經核准免徵增值稅之土地,每年皆會定期辦理清查作業,倘經查獲有土地稅法第55條之1之情事者,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