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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贈與配偶忽略「這件事」 重購退稅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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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近來有民眾電話詢問,其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已核准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之後僅將土地贈與配偶,並未出售予他人,且仍居住於此,為何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有關重購退稅後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須追繳原退還款規定之立法意旨,是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重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
 
土地贈與配偶忽略「這件事」,重購退稅飛了!示意圖/好房資料中心
老夫妻看著美河市情景。(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稅務局指出,該民眾雖只是將重購地贈與移轉予其配偶,依照民法的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且未逾管制期限5年,所以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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