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近來有民眾電話詢問,其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已核准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之後僅將土地贈與配偶,並未出售予他人,且仍居住於此,為何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有關重購退稅後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須追繳原退還款規定之立法意旨,是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重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該民眾雖只是將重購地贈與移轉予其配偶,依照民法的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且未逾管制期限5年,所以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