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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納入社宅成本 營建署:嚴重扭曲政策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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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鄭媁/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明倫社會住宅3房型44坪租金高,引發熱議。內政部營建署今天重申,社會住宅房屋稅及地價稅依法免徵,並非社宅成本,更不會造成社宅名目租金難以降低問題。台北市政府將此稅收視為社宅成本,實明顯錯誤且嚴重扭曲社宅政策內涵。
 
營建署指出,地價稅及房屋稅是地方稅,地方政府原即可自行決定,依據「住宅法」第22條規定,社會住宅在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可予適當減免,並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自治條例規範。
 
地方稅納入社宅成本,營建署:嚴重扭曲政策內涵。圖為明倫社會住宅。圖/北市都發局提供
明倫社宅開放申請1個禮拜,申請件數逾千件。圖/北市都發局提供
 
營建署表示,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的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因此住宅法明定上開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屆時再授權行政院延長,並以一次為限。待稅優屆期前,再配合修法延長,以維繫社宅營運期間均能享有稅優。
 
內政部表示,為推動8年20萬戶的社會住宅興辦目標,中央及地方政府早已依據住宅法訂定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台北市政府也在其社宅出租辦法第12條明定,社宅租金收費基準,應衡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等合理訂定,該辦法並無100%自償或以成本定價之規定。
 
營建署重申,市場平均租金8折以下是中央與多數市縣的基本原則,並佐以中央非自償補助及社會住宅融資平台等協助,讓社會住宅實質照顧更能契合弱勢族群居住需求。而「住宅法」第11條規定的分級補貼,是針對住宅租金補貼的規定,並非規範直接興建社會住宅的租金標準。
 
營建署表示,為依住宅法第11條之規定推動租金分級補貼制度,2017年即著手研擬相關措施,去年分別在北、中、南、東舉辦4場座談會,因多數地方政府擔心少數家戶補貼金額減少而延宕,經再調整後,於今年10月8日、11月12日邀請有關機關及地方政府已研商確定,正辦理報院事宜,預計明年實施。
聯合報 記者鄭媁/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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