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傅沁怡/台北報導
年底將屆,根據海關作業要點規定,企業申請一次性移轉訂價才能避免被雙重課稅,但必須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相關文件,會計師建議,可從「全年度利潤」、「全年度進口報單」及「全年度同樣貨物完稅價格」綜合考量。
依財政部關務署過去三年審理一次性移轉訂價申請案的經驗,企業比較常見的疏失,是未能於事前針對受控交易參與人應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因素達成協議,導致不符合申請要件。
為提供企業明確規範,依財政部函釋,企業可在符合要件的情況下,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關務署則有「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協助企業就進口貨物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會計師建議,今年度有意辦理調整的廠商,應盡快檢視受控交易的合約內容是否符合財政部解釋令要求。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經理陳萱表示,根據經驗,企業開始導入海關作業辦法的進口流程時,年度中常常僅少數報單註記辦理一次性移轉價調整,進而使全年度利潤集中於少數報單調整,導致貨物價格調整幅度過大。
她建議,企業應評估貨物進口及營運狀況,針對全年度利潤、全年度進口報單及全年度同樣貨物完稅價格綜合考量,對同樣貨物作趨勢一致及相同調整,同時應避免將全年度利潤集中在少數報單調整。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丁傳倫表示,為管理集團全球稅務風險,跨國企業執行移轉訂價政策時,實務上時常需要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但相關申請需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給海關,企業應及早準備申請資料。
例如,依海關作業要點規定,針對年底要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的貨物,在進口時該報單即應規定註記辦理一次性移轉價調整作業,否則未註記的報單無法於年度結束後辦理價格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