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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法制局報告 第三戶房貸利率應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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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
 
政府祭出多項打炒房措施,立法院法制局報告直言,唯有房貸實際負擔利率提高,才是最重要且有效的工具;對於購置第三戶以上貸款,應屬投資等級,央行應考慮合理調高一定利率區間,提供銀行等金融機構適用,以增加投資者成本。
 
政府2020年底推出一系列健全房市措施,包括行政院通過「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通過「實價登錄2.0」等多項修法;央行也祭選擇性信用管制,金管會則針對八家銀行啟動集中度管制等。
 
政府祭多項打炒房措施,立院法制局報告直言,唯有房貸實際負擔利率提高,才是最重要且有效的工具。記者鄭超文/攝影
政府祭多項打炒房措施,立院法制局報告直言,唯有房貸實際負擔利率提高,才是最重要且有效的工具。記者鄭超文/攝影
 
立法院法制局所提議題研析報告直指,房價上漲因素甚多,主因在於利率太低及太多資金湧入不動產市場,央行所採四大政策立意甚好,但集中於放款成數及寬限期等限制,建議搭配以下四項措施。
 
第一,貸款用途限制。貸款用途甚多,對於購置第三戶以上者,用途不宜以「買房」來評估,應以「投資」作為風險評估標準,可有效減少投機客以買房為名,行炒作之實。
 
第二,貸款成數級距化。央行祭多項貸款成數限制,但若總價拉高,成數限制實益不大,仍應回歸貸款用途來配合使用;建議自然人第三戶限貸六成,第四戶限貸三成,第五戶以上及公司法人第三戶以上則不提供貸款。
 
第三,貸款利率差異性。實證結果發現抑制房價飆漲,唯有房貸實際負擔利率提高,第三戶以上貸款,如屬投資等級,其利率不應與購屋利率等同,央行應考慮合理調高利率區間,提供銀行等金融機構適用,以增加投資者成本、壓縮獲取暴利空間。
 
第四,貸款年限及寬限期。 自然人第三戶以上貸款應屬投資用途,因此不需給寬限期,公司法人第一戶以上貸款,也不適用寬限期,且貸款年限也不應適用購屋貸款30年期限,應考慮合理限縮貸款期限,除能增加持有成本及風險,也縮減其囤房空間。
經濟日報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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