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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別忘繳「這稅」 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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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
 
買賣房屋別忘繳「這稅」,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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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甲、乙君於112年6月3日書立建物買賣契約,應於30日內申報契稅,即同年7月2日為契稅申報截止日,又該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7月3日為申報截止日,並以同年7月4日為怠報之起算日。如雙方於同年7月7日始申報契稅,應加徵1%之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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