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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碧潭3攤商 市府判賠130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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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偉信/綜合報導

為執行大碧潭再造工程,6年前,台北縣政府拆除碧潭東岸攤商,3家攤商向市府求償並聲請商業仲裁,經仲裁市府須賠償1309萬元,市府不服並訴請法院要求撤銷仲裁結果。最高法院認為仲裁並無偏頗,昨日判決新北市政府須依仲裁結果賠償攤商確定。

為改造碧潭東岸,台北縣政府時代出動大型機具拆除舊有的商店街,引發攤商不滿並循法律途徑求償。(中時電子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水利局副局長諶錫輝指出,碧潭攤商共分成2個訴訟案,3家攤商以仲裁提出的民事訴訟案,既然法院判定敗訴定讞,新北市尊重仲裁結果。

另外,台北縣政府當年依據水利法拆除16個攤商的行政訴訟案,目前已到最高行政法院,過去也一直維持新北市勝訴的判決,基於維護市府權益,新北市府將會持續進行下去。

判決指出,台北縣政府時代,在1991年與戴姓、劉姓、馮姓攤商簽訂「碧潭特定風景區餐飲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以每月租金1500元將攤位交由戴等3人經營,不料,2008年,縣府為辦理大碧潭再造工程,解除契約並將攤位拆除。

3攤商認為,縣府拆除攤位讓他們權益受損,要求縣府賠償維修裝潢費用及預期3年的營業利益損失,雙方依契約約定申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仲裁結果要求升格後的新北市府須賠償3攤商共1309萬8300元。

新北市府主張,仲裁人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違反獨立、公正處理的原則,訴請法院要求撤銷仲裁判斷,不願賠償攤商。

高院審理後認為,仲裁人合法通知雙方召開詢問會,並就應調查的證據及資料,已充分調查,過程中沒有明顯偏頗情事,判決仲裁判斷有效,駁回新市府的聲請,市府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記者林偉信/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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