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柯毓庭/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區錦昌里長范文輝,先前被起訴在2018年時利用職務之便,向在里內施工的建商索財,不法獲利4百萬餘;但新北地方法院認為范文輝拿的錢是補償房子因施工造成的損壞,並沒有以不法手段獲得,判決無罪。
檢方起訴,指范文輝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知悉轄內進行集合住宅工程,憑藉里長權勢,2018年6月起多陸續檢舉砂石車違停,再與建設公司協商,以檢舉、里民反映等事由,向建商勒索200萬元,最後建商無奈支付1百萬元。

范文輝食髓知味,又檢舉、反應工程砂石車阻擋通行,再藉機向建設公司要求以每坪17萬元購買兩戶各40坪的新建房屋,建商以建案每坪售價為45萬至50萬元,與范開的價格差別太大為由拒絕,范文輝卻因此向警方檢舉建商砂石車違法進出,又以里長名義向新北市府發送信件,檢舉砂石車毀損民宅,請工務局查處,並拿檢舉、阻擋大貨車通行證核發等事由,再次要脅建商交付300萬元得逞,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起訴。
范文輝否認犯行,稱他拿的錢是因為房租被破壞、土地被占用等問題賠償,並非犯罪所得。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雖有證人指證范文輝要錢,但證人有說詞前後不一的情況,范文輝在工地一旁的住所,也確實有出現疑似因施工造成的損害等,加上砂石車也確實有違規之處,大貨車通行證申請也無需里長同意,認定罪證不足,判范文輝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