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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險業投資及辦理不動產放款應遵守三大規範

#不動產 #理財 #金管會 #放款 #保險業 #政策
經濟日報記者葉憶如/台北報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12)重申對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監理方向。金管會表示,為引導保險業者獲取長期穩定之收益,確保保戶權益不受影響,保險業投資及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之資金運用情形,應遵守三大規範。未來並將持續依據不動產市場情形及保險業實際投資情況適時檢討。
 
規範一在投資取得不動產方面。金管會已訂有「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規範保險業投資不動產應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原則,訂有應符合之出租率、收益率標準及最低持有年限,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開發獲取收益且不得短期買賣,而開發型住宅不動產尚無法符合上開規範,因此保險業依現行法令無法投資開發型住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12)重申對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監理方向。圖/中時資料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12)重申對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之監理方向。圖/中時資料照
 
此外,保險局亦強調澄清,近年壽險業參與不動產投資主要以地上權及商辦大樓為主,至於統計金額增加部分來自投入工程款、不動產增值利益、自用不動產轉列投資用不動產等項目,尚非屬實際新增投資性質。又地上權主要是投標各地方政府之地上權案件,須符合各地方政府招標時要求之開發項目;而商用不動產係為獲取長期穩定之報酬,並可協助具有租用不動產需求之產業發展,並非為短期獲利目的。
 
此外,保險局也說,另依保險法第143條規定,保險業不得向外借款,因此壽險業不得向銀行以貸款方式投資不動產,此為規範二。
 
規範三是壽險業整體不動產擔保放款之風險控管方面,金管會近期已再函請產、壽險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時,應對客戶充分揭露不動產擔保放款相關資訊以協助其評估財務負擔,並依保險法及上開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覈實辦理徵授信審核並落實貸後追蹤管理。
 
同時金管會舉壽險公會統計舉例,截至2020年底,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擔保放款之金額,合計占整體壽險業可運用資金比重未達3%,尚非主要資金運用項目。又2019年及2020年近二年之放款金額及占比呈現逐年減少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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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葉憶如/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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