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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出台新8條 保險業投資不動產門檻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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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行政院金管會表示,已完成「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修正草案的研議,對於保險業投資不動產出台8項款制措施,且自11月19日起立即生效。
 
金管會出台新8條,保險業投資不動產門檻墊高(圖/好房資料中心)
 
首先,金管會指出,保險業投資不動產年化收益率不得低於2.875%。其次,金管會表示,保險業取得達可用狀態的不動產,以取得時已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者為限。再者為使保險業能審慎從事不動產投資,金管會明定,保險業取得後達可用狀態的不動產5年內不得轉移所有權。
 
在素地投資上,金管會指出,保險業投資素地應符合的條件,包括「投資前應取得可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之承租意向書或其他可資證明未來規劃可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之文件」、「應按取得時規劃之時程確實辦理開發,最長應於取得日起5年內興建完工並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及「取得日起10年內不得移轉所有權,但符合一定條件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等規範。
 
且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建設,金管會指出,配合政府公共建設目的且主辦機關已有規定開發時程之地上權案件,不適用前項投資素地的時程條件規範,並應於取得地上權後10日內檢具開發計畫等文件向金管會辦理專案報核即時利用期限。
 
此外,金管會表示,保險業從事不動產投資,應逐案提報董事會通過,不過,未來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200%以上者,3億元以下免提報董事會。
 
而為使保險業不動產運用更為審慎,並配合上開投資用不動產出售期間的限制,金管會指出,保險業將投資用不動產轉列為自用不動產,不得於轉列後5年內轉移所有權。
 
最後,金管會表示,保險業不得投資從事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物,即預售屋的投資。金管會強調,該會將持續依據經濟金融情勢變化及保險業實際投資情況,適時檢討保險業投資相關法令,以落實擴大保險業的資金運用管道及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與投資收益等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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