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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8項豁免條款 你看懂了嗎?

#政策 #國稅局 #都市計畫法 #所有權人 #奢侈稅

好房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奢侈稅從2011年6月上路至今,已經超過3年時間,由於奢侈稅是採交易總價課徵10~15%的稅率,課徵稅額甚至比財產交易所得高,也讓不少持有未滿2年出售房地產的所有權人,希望能找尋豁免的方式,不過,國稅局近期又進一步宣導,希望民眾避免因未申報遭罰。

持有2年內出售不動產,有部分規定可豁免奢侈稅。(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南機場公寓三期大樓外觀。(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國稅局補充奢侈稅第5條的8項豁免條件如下:

第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並,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國稅局進一步解釋,若僅有直系尊親屬或未成年子女辦理完成戶籍登記,則不符合這條規定。

第2、若符合第1項規定,並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導致共持有2戶房地產,則是以新房地產移轉登記日起算1年內,買新賣舊出售原本的房屋。

第3、若符合第1項規定,並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導致共持有2戶房地產,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出售新房地產,出售後仍符合第1條規定。

第4、經地方稅捐機關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該條例是依據《農發條例》為農業使用不課徵土增稅,等於只要有農業使用證明,就不用課徵。

第5、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

第6、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第7、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包括自地自建、合建分售、合建分售及營業人銷貨退回的房地產。

第8、銷售都市更新中以權利變換方式,分配取回的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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