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出售不動產豁免奢侈稅,戶數認定有「眉角」。財政部表示,民眾若為自住需要,將毗鄰之2戶房地打通使用,於計算持有戶數時仍認屬僅為1戶房地,可免課奢侈稅。
奢侈稅的豁免條件,原則上以所有權人、配偶及其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地為限。(好房資料中心)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其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該筆(即1戶)房地,並經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屬於奢侈稅的課徵範圍。
國稅局官員說,奢侈稅的豁免條件,原則上以所有權人、配偶及其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地為限;不過,在實務上不動產的樣態眾多,民眾對於「僅有一戶」如何認定也常有疑問。
依據五區國稅局的稽徵實務,民眾對於兩戶打通以及繼承而來的房地,應如何認定戶數最常發問,台北國稅局官員特別說明如下:
一、合併戶數:所有權人將毗鄰之2戶房地打通使用,只要房屋僅供自住需要,在計算持有戶數時,仍以「一戶房地」來認定,即使持有未滿2年出售,仍免課奢侈稅。
二、因繼承而來的房地:所有權人在銷售房地時,若另外持有繼承取得之其他不動產,必須依據出售及繼承取得不動產的時間先後,作為課稅與否的判定原則。
國稅局官員說,所有權人銷售房地時,另持有繼承取得之其他房地,如果取得該銷售之房地在先、繼承其他房地在後,其繼承取得之房地於計算持有戶數時無須納入,可免課奢侈稅。不過,如果所有權人繼承房地在前、取得該銷售之房地在後,在出售其後取得之房地時,除非繼承取得的房地面積狹小,或是房地有毀損不堪使用的情況,才能從持有總戶數排除,其餘情況一律納入持有戶數計算。
台北國稅局呼籲,所有權人於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時,如不符合上述規定,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奢侈稅,以免被補稅帶罰,最重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