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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錯房可返還 還不用繳交奢侈稅!

#租售 #奢侈稅 #瑕疵屋 #國稅局 #銷售 #買賣契約
好房網News記者黃慈雯/整理報導
 
奢侈稅上路已超過3年,但還是有很多民眾因不了解法令而受罰,日前有民眾買到嚴重瑕疵屋,但前屋主卻未事先告知,所以想解除買賣契約返還房屋,不料卻遭前屋主告知移轉短期房屋會遭國稅局補徵奢侈稅,不想自認倒楣於是向國稅局查證後,發現這不屬於銷售行為,不僅可以返回房屋還不需要繳交奢侈稅。
 
民眾若買到嚴重瑕疵屋想找回前屋主解除契約並返回房屋千萬不要以為會被課徵奢侈稅而作罷喪失自己的權益。(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捷運永春站老房,老屋,街景,信義區老屋、老房。(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國稅局表示,日前甲君因前屋主未告知而買下嚴重漏水屋,因此想向前屋主解除房屋買賣契約返還該瑕疵屋,不料卻遭前屋主告知,若移轉短期持有1年內要課徵15%,持有超過1至2年內則課徵10%。不過甲君認為自己的權益有受損,因此向國稅局求證,而國稅局表示,針對買賣不動產合意解約,財政部2012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令發布後,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不屬於奢侈稅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甲君得以返還房屋且不需要申報繳納奢侈稅。
 
國稅局說明,依該令釋規定,解約後若賣方想要再出售該不動產,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賣方再取得所有權的移轉登記為準。引此國稅局提醒民眾留意,以免誤解該令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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