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李姓女子前年10月中旬將4歲童自堂叔家接回,與柯姓男友同住1個月,經常辱罵他不聽話、尿床及吃飯速度慢,以徒手或球棒毆打頭部及身體,抓頭撞擊冰箱,甚至從2樓樓梯踢到1樓,社工發現他遍體鱗傷而提告,一審認2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均處10月,生母不服上訴遭駁回。
李女上訴,稱因家中有年老70幾歲行動不便母親,2名兒童要撫養,經濟方面都是由她一肩扛起,若入監服刑,經濟斷炊,家中長輩以及2名兒童無人照顧,她向法官請求減刑或易科罰金。
台南高分院審酌,案發時身為被害人母親,不僅未善加保護、教養反而毆打被害人致全身多處擦挫傷、瘀傷,實顯惡劣。又當時被害人為學齡前幼童,遭母親傷害及凌虐行為,已對他造成相當程度心靈創傷,嚴重影響未來人格發展。
兼衡李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自承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被害人安置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告訴代理人社工意見等一切情狀,原審認李女共同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10月。
台南高分院表示,李女上訴所指其家庭狀況等節,已經原審量刑時列為量刑因子詳予審酌,且原審所量處刑度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無悖,並無違法或不當,也無量刑過重情況,駁回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李女及柯因不滿李童不聽話、尿床、吃飯速度慢、亂倒食物、言語表達不清,2人時常辱罵、以徒手或金屬球棒毆打其頭部或身體、抓頭部撞擊冰箱,柯將他重摔在地上,李女曾將他從2樓樓梯踢到1樓,共同對李童施虐,並致李受有頭部外傷、胸腹部及四肢多處擦挫傷、瘀傷,也影響李童情緒狀況、身心狀況,妨害其身心健全或發育。
李童堂叔說,小孩自出生就與他同住,安置前遭母親帶走照顧1個月。事發後,去年3月4日被接回家中,小孩情緒方面變的很容易驚恐及害怕,只要做錯事,照顧者大聲說話,小孩就會直接哭泣,以前都很活潑。
社工表示,前年10月底訪視李童時,發現他身上有傷勢。且在生母照顧下個性、外觀、情緒,與他在堂叔家的照顧下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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