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企業經營商業活動,常因交易及資金進出頻繁,導致公司與其股東個人的銀行帳戶有混合的現象,財政部表示,若公司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未按時申報,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需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發現,A公司在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戶有鉅額的「股東往來」,A公司表示,因資金周轉,需要跟負責人的配偶甲君借款,該鉅額的資金移轉,是甲君從個人帳戶會出美金後,存入他在海外的銀行帳戶,再轉存到A公司設在海外的帳戶,之後才匯回台灣A公司。
財政部表示,若公司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未按時申報,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需處以罰鍰。。圖/本報資料照片
但經稅局查證,甲君匯出美金的資金來源,竟是A公司以甲君個人帳戶所收取的佣金,匯回時再以「股東往來」入帳,導致A公司的賬上,有鉅額的股東往來。
A公司被查獲後,才坦承該巨額資金屬於佣金收入,但主張有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在稅局逐筆勾稽查證結果,當年度甲君代A公司收取的佣金共計2,132萬餘元,但A公司僅申報1,066萬餘元,總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1,066萬餘元,除補稅181萬餘元外,另外按所漏稅額處0.8倍罰鍰144萬餘元。
官員提醒,營利事業若有類似案例,利用個人帳戶收取貨款或勞務等收入而未申報的情況,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