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鼓勵國人進修,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26)日審查立法委員提案修改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擴大教育學費每人每年2.5萬元扣除額範圍至納稅人本人及其配偶,不再以子女為限。
財政部對此指出,近年民意代表主張在所得稅法中增列的扣免額提案眾多,包括購書費、長期照護費甚至電影藝術等文化支出,都被認為應該納入減除綜合所得,合理調降納稅人的租稅負擔。
但是,眾多減稅提案不可能一一臚列,為杜爭議,財政部建議應就現行綜所稅各項扣除額進行全盤研究,朝向是否訂定單一比例扣除額,取代現行正面表列扣除項目的方式進行改革。
財政委員會將審查由立委薛凌等19人提出的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針對現行每個家庭准予列報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只限「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並不在教扣額准許列報的對象之列,立委認為並不合理。
薛凌等19位提案修法的委員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大部分在職人員的學雜費並未獲得政府補助,也無法自所得稅特別扣除額中減除節稅,與在職或退休軍公教人員子女享有教育補助,或其本人在職進修亦有公費補助的情況不同,因此主張擴大所得稅法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列報對象的限制,准許本人或配偶在大專以上院校就讀時,其所支付的學雜費等,亦可用於減稅。
不過,立委提案亦將納稅人支付學雜費並列報扣除額的範圍加以限縮,除空中大學、空中專科及五專前三年者不得扣除外,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外國在台分校、大陸地區各校院者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也一併排除在申報扣除之列。
財政部表示,每個家庭申報扣免額的情況不同,選擇列報需檢附支出憑證才能減稅的「特別扣除額」家庭,全台約有100萬戶,占總申報戶數不到20%。為兼顧納稅人的權益以及國庫財政負擔能力,可以考慮研究訂定單一比例的扣除額,取代目前逐項列舉的做法,以杜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