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傅沁怡/台北報導
財政部2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即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有三大重點,首先是針對各款違章情形未明定經查屬「故意」的違章態樣者,均予增列並定明裁罰倍數。財政部表示,主要是考量疏漏和故意兩者在情節上有所不同,因而予以不同的處罰力道。例如,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至1.5倍罰鍰。本次則增列,經查屬故意者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1.25倍罰鍰。
第二是對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增列減輕處罰的規定,像是有關「短報或漏報銷售額」屬開立電子、雲端發票或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達規定比率,且少報銷項稅額在規定比率內,裁處前已補稅者,可由0.25倍減半至0.12倍。
第三是考量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漏報股利收入較漏報免稅銷售額所造成逃漏稅情節輕微,因此就「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違章僅屬「漏報股利收入」者處0.25倍罰鍰。
財政部補充,上述營業人若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則減半處0.12倍罰鍰。
財政部說明,該規定即日起生效,當裁倍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經稽徵機關裁罰尚未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
另外,房屋稅、地價稅和印花稅等地方稅如果逾期,11月1日起可掃描繳款書上的QR-Code進行線上繳稅。財政部近年持續擴大線上繳稅管道,其中,信用卡占比已提高至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