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內政部昨(3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法案上路4年內將由中央、地方擬定全國和地方國土計畫,未來農業發展區可預留投資需求土地,預先規劃在城鄉發展地區,每5年視情況可調整或檢討各區土地利用情況,國土功能分區再分類後,可減少投資者投資區位不確定性,有助提高投資意願。
內政部昨(3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圖/好房資料中心)

同時,對合法位於危險地區的企業或居民,被迫需強迫遷移時,內政部這次訂定配套措施,明訂10年編列1,000億元,在法令上路第6年時,啟動危險地區的補償機制。
「國土計畫法」自民國82年推動至今,5度進出立法院,這次內政部修訂版與98年版最大不同,在於大幅簡化國土功能分區,從分區、分類再分級,簡化為分區、分類,不再分級,國土功能依四大分區劃分,包括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和城鄉發展地區等。
未來國土使用均應按各分區劃設及使用原則辦理,農業發展地區之第一類是以供農業生產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原則;城鄉發展地區之第一類則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城鄉發展活動使用。
未來不得再以開發為由,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以維持國土計畫穩定性。營建署綜合計畫組長陳繼鳴表示,未來空間發展透過縣市劃設計畫可區分出來,部分農業發展區可預留未來可作發展潛力需求,規劃為城鄉發展地區,如此投資人就不必去找國土保育區或農業發展區設廠投資。
陳繼鳴說,若第一次劃設區位不夠,每5年可檢討計畫一次,調整發展需要。除農業發展地區可預留城鄉發展需要外,例如國土保育地區的第二、三類次要地區若沒有保留必要,也可檢討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
草案確立將研擬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陳繼鳴指出,國土計劃法實施前2年由中央主管機關劃設全國國土計畫,接下來2年內由地方劃設國土規劃,並預留2年落實計畫,各縣市所定的4大功能分區,將每5年通盤檢討一次,「不是永不能翻身」。
法規上路後將對分區進行立即危險性評估,若有立即危險地區,將強迫區內居民及合法企業遷移,這次配套規定,政府應在10年內編列1000億元,補償因特定公益遭致權利受影響者,預計在法令上路第6年後啟動補償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