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用農地」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移轉給其他自然人時,可以申請免土地增值稅;但如果受贈、買主、繼承者,在取得後持有期間,被主管機關查獲沒有做農地使用,而且經要求限期恢復不成;或是儘管如期恢復,但二次再犯者,那麼未來要再次移轉,即使公所已經核發農地農用證明,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無法享有免稅優惠。
中市地稅局重申,土地所有權人如有農地未作農業使用,經有關機關查獲者,務必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用,而且不能再有違規情事發生,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租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