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
為遏止中國大陸資金違法來台投資,立法院院會昨(9)日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經許可來台的陸資,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大幅提高逾40倍至2,500萬元,若未改善,可按次連續處罰。
兩岸條例第93之1條條文,將違法來台投資的陸資罰鍰,從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調整成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並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陸資違法來台,最重罰2500萬。中國時報系資料照
此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依規定投資的事業,應依規定申報財務報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資料,且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檢查,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檢查,罰鍰從現行的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提高到6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改正或接受檢查。
考量陸資違法來台投資者,不乏有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因此也增定微罪不舉條款,若情節輕微者,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陸資「龍峰國際」於2017年9月間,透過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化身外資,斥資約10億元取得大同公司4.06%股權,並涉入大同的經營權。金管會去年5月,限期「龍峰國際」半年內出清大同股權,並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93條之1,開罰60萬元。
儘管金管會該次是以最高額度開鍘,仍被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行政院因此於去年9月提案,表示近期有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從事投資行為,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為有效遏阻陸資違法投資行為,修法調高罰鍰上限至2,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