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離職後競業禁止新法上路逾三年,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但近期法院諸多判決中,仍看到雇主敗訴案例。勞動部表示,雇主最常犯的三大缺失,分別是未給勞工合理補償、競業禁止區域範圍不合理、及競業禁止期間過長。
觀察近年的法院判決,勞動部整理出四大行業別,分別是資訊科技業、銷售業、補教業、其他等行業,都容易出現離職後競業禁止後爭議。
觀察近年的法院判決,勞動部整理出四大行業別分別是資訊科技業、銷售業、補教業、其他等行業,都容易出現離職後競業禁止後爭議。
律師建議,在不同行業中,雇主想要保護的營業秘密也有所不同,勞雇雙方最好是在離職前能好好釐清所有細節,避免走上訴訟。近期有房仲業員工離職後次月,即轉往另一間不動產仲介公司工作,遭原老闆提告違反離職後競業禁止,但雇主敗訴。
包括科技業、連鎖飲料店、甚至是補習班等行業,雇主為保護自身獨有的營業秘密,常會在勞工到職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勞動部在2015年時也對此修法,訂出適用範圍。官員指出,雇主最常犯缺失,就是未給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的勞工合理補償,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半薪。
雇主常把勞工在職時的獎金或津貼當作離職後競業禁止的補償,官員說,勞工因遵守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可能遭受工作上不利益,應給合理補償,在職時給予一切給付,不能作離職後競業禁止補償。
舉例來說一名月薪16萬元科技業工程師遵守一年離職後競業禁止,這一年選擇在飲料店工作,原本科技業雇主應給予工程師離職時平均月薪50%,也就是8萬元補償,雇主給滿12個月補償,期間只要停止補償,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無效。
另勞動部指出,在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時,勞雇約定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如果很明確的有起訖時間更好,不可以約定「在商品販賣期間都須遵守競業禁止」這種抽象文字,必須要寫「離職日翌日起一年內」等具體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