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的計徵,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規定訂定契約後,以訂約日當天起算30日內申報土地增值稅者,即以訂約日的公告土地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超過訂約日30日才申報,則以申報日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113年12月26日訂約者,欲適用113年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移轉現值,最遲需在114年1月24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單位申報土地增值稅,而在113年12月27至31日間訂約者,欲適用113年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移轉現值,最遲需在114年2月3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單位申報土地增值稅。如果訂約日期是113年12月31日,以訂約日當天起算30日內,最遲應該在114年1月29日申報,而今年農曆春節假期為1月25日到2月2日,因適逢假日所以順延至2月3日申報仍可適用113年公告土地現值,如果晚了1天到2月4日才辦理申報,就必須按114年度的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應繳納稅額將有所不同。

又舉例來說,李先生於113年12月31日訂定契約出售A土地,113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萬元,114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漲為每平方公尺3萬5仟元。若在114年2月3日以前提出申報,就可以113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若超過申報期限,也就是114年2月4日以後始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收件日當期114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5仟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相差甚鉅,為維護自身權益,一定要注意申報期限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