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美玲╱即時報導
民眾黃先生來電詢問,其配偶於2016年2月過世前曾在2014年5月贈與自己與小孩房屋及土地,該土地及房屋應如何申報遺產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贈與對象為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時,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其財產之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贈與對象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好房網News記者張聖奕/攝影)
高雄國稅局表示,黃先生在申報其配偶遺產稅時,應將該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及房屋併入遺產稅申報,並以死亡時的時價,即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遺產價額,而非以贈與時的價值計算,並提醒民眾遺產稅申報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辦理,請民眾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