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中秋節即將到來,不少民眾準備應景自製月餅、手工餅乾,甚至打算在自宅製作後對外販售。對於沒有僱用員工、也沒有設置招牌的居家販售行為,是否仍須辦理稅籍登記?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只要有持續對外銷售貨物並收取價金,即屬營業行為,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1項也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給他人並取得代價,即屬銷售貨物。因此,民眾利用自宅製作糕餅、點心並對外販售、收取款項,屬於營業稅法所稱的銷售貨物,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在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國稅局提醒,是否設置招牌、是否僱用員工,或營業規模大小,都不是免辦稅籍登記的條件。只要有持續對外營業的事實,就應依法辦理。
以自宅販售自製糕餅為例,若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12萬元,因未達每月20萬元的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屬於小規模營業人,由國稅局按季查定銷售額,並依1%稅率核課營業稅。
若後續生意擴大,每月銷售額增加至25萬元,已超過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就必須改用統一發票,並以每2個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也提醒,民眾若利用自宅經營事業,不論有無招牌或員工,只要持續對外營業,都應主動向營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而直接營業,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還可能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還可按次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