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程炳璋/台南報導
台南地檢署1名女檢察官5月27日收到1則詐騙簡訊後,故意匯1元再報案,打算凍結詐騙帳戶,但報案時警方竟以「明知詐騙還匯款」與其論法,直到女檢察官堅持報案才受理。事後,警方得知女檢察官身分,再請對方回所製作修正筆錄。臉書粉專「靠北police」有人揭露此事痛斥,沒想到這年頭還有這種事。
這名女檢座因朋友的IG帳號被盜用,上月27日收到朋友的詐騙訊息即一眼識破,為了凍結該詐騙帳戶,立即匯款1元,然後前往派出所報案。
不料,警方並未直接受理,反而以「施用詐術、陷於錯誤、損失金錢」等詐欺罪的構成3要件與女檢座論法,在她表明是公務員且堅持報案下才受理案件。
事後,警方查證得知報案人是檢察官後,趕緊致電對方,並通知回所製作修正筆錄。
「靠北police」臉書粉專8日有網友發文揭露此事,痛斥警方第一時間未受理,「沒想到這年頭還有這種事」、「難道要當場表明身分才肯受理嗎?」
不過,警方強調,被害人當天中午報案,2小時內就發給報案證明單,絕無網路指稱「第一時間未受理」。
曾任台南地方法院法官、現為律師的施志遠表示,如果被害人已明知相對人為詐騙集團匯款1元,即難認有「陷於錯誤」的詐欺罪構成要件,但因詐欺罪設有未遂犯的處罰,因此本案仍有構成詐欺取財未遂的可能,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線員警仍應依法受理民眾報案、製作筆錄,以免民眾誤解員警消極。
另有法界人士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是犯罪偵防主體,如果發現犯罪事實,標準做法應是上內部簽呈、立案偵查,還好該名女檢察官報案時沒有亮出實際身分,否則恐將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