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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財團法人買股 上限財產總額5%

#政策 #財團法人 #買股

 

工商時報 記者彭媁琳/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27)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當中規範財團法人投資股票不得超過財產總額5%,而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額的5%,且除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購買捐贈基金總額1/2以上捐助人或其關係企業所發行股票和公司債,以免財團法人亂投資高風險股票或公司債,嚴重虧損而掏空財務。

法務部表示,財團法人資訊公開及財務管理機制為防制洗錢重要一環,「財團法人法」立法有助於亞太防制洗錢組織將於今年底對我國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圖/中時電子報
財團法人法立法重點。圖/中時電子報

 

至宗教領域是否納入財團法人法規範,成為這次朝野攻防焦點,為尊重宗教自由,宗教領域財團法人另立專法規定,立法前適用民法或其他法律。醫療財團法人適用於《醫療法》,農田水利會改為公務單位,也不納入規範。

藍委曾銘宗指出,財團法人基金需要利用投資工具孳息,但是過去對於財團法人是否可以持股,沒有詳細規定,甚至有財團法人投資股票大虧案例,因此這次修法特別提出相關規定。

對財團法人財產運用方式,明訂包括存放金融機構,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以及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但是財團法人投資股票及公司債之所以要求限制比率,主因避免投資高風險股票或公司債,以免讓財團法人虧空倒閉。

另外,爭議較大的是,過去曾受政府捐助資產超過50%,但未能達到政策目標或社會公益等目的,政府未來可補足現有基金差額,回復成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曾銘宗認為,曾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現在可能資產有8成以上是民間捐贈,在未考慮當初設置目的和歷史問題上,政府可以強制買回,等於把手插進財團法人,強制清算鬥爭民間財團法人,完全就是「霸王條款」。

法務部表示,主管機關雖可補足基金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財產仍屬該財團法人所有,僅適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規定,做較高密度監督管理,並非「買回」而歸屬於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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