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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買中古屋慘遇滲漏水 仲介「1舉動」讓人傻眼 規避房屋瑕疵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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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中古屋買賣最常見的消費糾紛是滲漏水,住宅消保會收到這類案件時,買家多數反映不知道賣家是誰,透過房仲協助,卻遲遲無法得到回覆,實在無奈;類似情況,網路社群常見提問,賣方未留下聯絡方式,後續問仲介也不提供,請問這樣正常嗎?不動產專家、住保會顧問吳翃毅博士說,細看留言中,有自稱房仲的業者表示,買賣雙方聯絡電話、地址並非法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一,買賣雙方本來就可以決定給或不給。
 
吳翃毅表示,上述留言房仲的證照(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或是不動產經紀人)是雞腿換來的嗎?依據內政部買賣房屋定型化契約中,針對立契約人買方、賣方的資料,必須提供包括身份證字號、地址及電話,並不是所謂的買賣雙方決定給或不給。而實務上常見,仲介提供的買賣房屋契約書隱蔽資訊,事後若買方發現房屋瑕疵問題,需要賣家資訊,仲介則會聲稱因個資關係無法提供,根本導因為果。
 
 
中古屋買賣常見的消費糾紛是滲漏水,住宅消保會收到這類案件時,買家多數反映不知道賣家是誰,透過房仲協助,卻遲遲無法得到回覆。圖/住保會提供中古屋買賣常見的消費糾紛是滲漏水,住宅消保會收到這類案件時,買家多數反映不知道賣家是誰,透過房仲協助,卻遲遲無法得到回覆。圖/住保會提供
 
 
住保會公義律師、道理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呂柏寬指出,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之買賣、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其中第5款即有規定應將「不動產說明書」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而不動產說明書上面應該記載什麼?該條第3項也說明,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根據內政部115年1月1日最新公布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論是買賣土地、建物等,其中都應該要註明「所有權人」,再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更規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也就是說,詳細的買賣雙方相關資訊包括姓名、聯絡方式等等是記載於正式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中,作為雙方履約的正式憑證。
 
呂柏寬律師提到,依照內政114年12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40150778號公告修正,自115年4月1日生效之「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其中明確記載賣方應於契約上提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其中更於後方「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簽約注意事項」內政部特別載明:「十三、確定訂約者之身分:簽約時應先確定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例如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之提示。」都已明確說明,房屋買賣必須要揭露交易相對人的基本個資,以保障買賣雙方權益。
 
呂柏寬律師提醒,依照前揭法律,仲介有義務對於交易相對人,揭露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的個人資訊,並且由仲介與交易相對人解釋,並作為契約附件,必須要載明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足資辨識交易相對人對象之個資,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等;身為消費者,如果仲介或是仲介業者,未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法律以及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提供揭露完整資訊給予消費者,消費者可以向直轄市或縣轄市政府的地政局、地政處,提起檢舉,或選擇不與這樣的仲介或仲介業者進行交易,而為何依法須提供之資訊,業者或是賣方刻意不提供,是否有意規避將來房屋出現瑕疵時之責任承擔?請消費者務必擦亮眼睛,自行好好判斷,而不要被一時的價格或銷售手法蒙蔽了眼睛。
 
吳翃毅表示,有些房仲隱蔽賣方資料,對於買方影響很大;一般民眾買房經驗少,誤以為買中古屋後發現有問題、可隨時找賣方請求修繕或是賠償,實際上瑕疵擔保責任是有五年法律時效,再者要注意的是,交屋後的五年內發生瑕疵,必須要在發現後六個月內主張權利,否則也是失效。而買方要在六個月內主張物件之瑕疵擔保責任,若因為聯絡仲介而不小心拖過時間,恐怕不是買方樂見結果,因此建議買賣中古屋前,先做功課,避免日後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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