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蔡晉宇/台北報導
前年發生513與517日兩起大停電事件,監委蔡崇義、蕭自佑、葉宜津表示,513因人為誤操作而引起接地故障、517因單一機組故障而限電,監院通過糾正台電,彈劾相關人員,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委表示,關於513停電,是由於台電公司為執行興達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分4階段提升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的設備、線路容量,但運維單位高屏供電區營運處(高屏供)未依規定標示、上鎖,並關閉其操作電源。
監委指出,再加上綜合研究所受託完工竣驗,也未依規定會同有關人員,轉動現場控制箱解鎖鑰匙,導致三相接地故障,引發興達機組跳機等連鎖反應,造成停電。
監委表示,至於517停電案,是因興達單一機組故障,雖在同一天的傍晚復電,但當晚仍因抽蓄電力用罄、太陽能發電歸零等因素,實施低頻卸載及一輪緊急分區限電,影響約100萬戶,違反單一機組故障不引起系統低頻電驛卸載(限電)原則,實有違失。
對於這兩起停電事件,監察院4日通過彈劾前台電公司高屏供營運處長吳清木、時任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維護課長潘信志、時任路北超高壓變電所經理楊宗霖、時任台電綜合研究所電力設備試驗組長陳邁夫等4人,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