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主筆室
府院日前拍板將藉減稅、提高獎勵容積來加速推動都更,政府顯然想藉此帶動國內經濟成長動能,但我們認為都更仍需回歸都市更新(renaissance)原意,不宜為加速都更又大開各類獎勵的方便之門,如此必將帶來極大後遺症。
別的不提,我們就以擴大公共建設為例,從理論而言,這既可振興經濟,又可充實國內基礎建設,不論從短期或長期而言,均有利於經濟社會,然而十多年來政府擴大建設的結果,卻蓋了逾兩百億元的蚊子館、蚊子馬路,這與當初政策的美意大相逕庭,非但無法提升民眾的福祉,更讓國庫揹負了巨額的債務。
都市更新依其更新(renaissance)原意是指都市的文藝復興,非僅是拆舊屋蓋新樓,還要考慮屋裡的人,考慮整個都市的機能與文化。然而很長一段期間,我們的都更就只注意怎麼拆房子,怎麼對付釘子戶,怎麼提高容積獎勵;非僅未關注居住正義,也不曾思考屋裡的人,至於都市美學更早已被拋到九霄雲外,以致都更後的都市景觀愈加不堪,都更過程備受爭議。
例如,過去依法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數超過十分之一同意,即可申請都更事業概要,意味著少數人可以決定多數人的命運,所幸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宣告此一條文違憲。
過去四年行政院及立法院總共提出二十多個版本的都更條例修正案,可喜的是,這二十多個版本皆強調都更在改善居住環境之際,也該保障居住者權益,尤其認為:「都更造成憲法賦予人民之自由基本權受到某種程度的限縮,因此必須具有相當程度之『公共利益』才具正當性。」可惜這二十多個版本雖經不斷整合,最終仍未三讀通過。
依現行都更條例,都更案的推動,需通過三階段審議才能動工,首先實施者要提都更事業概要,經核准後接著提都更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兩者又通過才可動工。
不過,由於事業概要同意比率已違憲失效,新版都更條例又尚未三讀,目前想推動都更者只能依第10條的例外規定辦理,該條文為:「如果同意比例已達第22條規定者(都更事業計畫同意門檻),得免擬具都更事業概要,逕行擬具都更事業計畫辦理。」
法雖可行,惟法的不周延與不確定,實為當前都更的最大阻礙。許多人會認為都更可以創造巨大的產值,足以帶動經濟成長,這話有一定程度的可信,依據產業關聯表,房屋建築的關聯係數不低,確有帶動效果。
然而,房子並非消費品,除非劣質大樓,否則何需二、三十年就汰舊換新?更何況一般人一輩子也只有能力買一戶住宅,動不動就被相中而劃入更新範圍,豈能無怨?況且,如果三十年就得更新,那麼人們也會說總統府已近百年、一旁的台灣銀行也近八十年,豈不老早該更新了?我們認為,過度從商業利益著眼,只計算拆樓蓋樓創造多少GDP,而置屋內人的未來於不顧,置更新原意於腦後,這樣的都更是不具正當性的,必遭來巨大的民怨。
我們認為決策當局在推動都更之際,應注意以下三點:第一、力促都更條例三讀:今天政府要推動都更,務本之法,就是儘速完成都更條例的修法,而非採取一些短期性的激勵措施,否則捨本逐末,都市益加凌亂,日後的民怨又將紛至沓來。而《都更條例修正案》過去即有二十多個版本,如何整合各方意見,正是當務之急。
第二、獎勵容積不可浮濫:都更獎勵容積早已有之,惟鑑於地方政府獎勵過於浮濫,使得窄窄的街道上,樓愈蓋愈高,不但影響環境及生活品質,也失去都市計畫的用意,在監察院關切下,兩年前內政部已修正《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明訂都更獎勵容積上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50%,如今府院居然又想提高容積,甚至還有執政黨立委主張不要訂天花板,我們認為原獎勵容積上限既經多方斟酌,不宜再妄加提高。
第三、盱衡國內住宅現況:依主計總處普查資料,國內空閑住宅高達156萬宅,即使依內政部估計的低度使用住宅也達86萬宅,住宅明顯供過於求。近五年我國固定資本形成裡,住宅房屋占比年年逾一成(以往只約6%),已成為支撐民間投資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住宅供過於求的情況下,每年繼續投入逾三千四百億元蓋房子,雖有助於經濟成長,但卻也讓供需更加失衡,去年待售新建餘屋創新高即是一大警訊,如今政府還要提升容積推動都更,盱衡總體經濟是否適當,宜深思之。
我們贊同積極推動都更,但必須審視國內總體住宅現況,一切程序也應回歸法制,包括事業概要申請門檻、租稅問題、獎勵容積皆應以法律規範,而不應便宜行事,大開方便之門。
所謂「政無常規,民無常心」,政府施政若老是不走常規,將讓社會無所適從,進而投機風氣日熾,政策副作用亦將漫天蓋地而來。試想,百億公共建設成了蚊子館,遍地農舍盡成豪宅,孰令致之?若不務本,都更亂象亦復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