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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非國道車禍主因? 警察正解在這裡

#國道 #車禍 #科技執法 #交通

聯合報 記者雷光涵╱即時報導

員警在國道執行勤務喪生後許多人呼籲應加強科技執法,但又有人指「超速不是高速公路車禍主因」,反對用ETC區間速率取締惡性超速。國道警察說不應以「統計比率」看待車禍,車速愈快勢必造成愈嚴重的死傷,且警方較少將超速列為肇因,是佐證困難的關係。

為什麼警方需要更新的科技取締超速? 國道警察表示,大家都知道定點測速桿的位置,駕駛在測速照相機前才放慢車速是常有的事,員警須守在避車彎、執行勤機動性取締,若遇到高速駕駛又失控,十分危險。今年曾在國道測到時速高達198公里的車子。高公局給的超速熱門路段可供警方加強布署,但警力也有限,有ETC幫忙就可以全時段執法。

高速公路車速快、危險性高,警方希望部分勤務可以科技執法取代人力執行。圖/國道警察提供高速公路車速快、危險性高,警方希望部分勤務可以科技執法取代人力執行。圖/國道警察提供

警方表示,過去萬里隧道設有兩支固定測速桿幾乎抓不到超速,但7月1日啟用攝影機的區間速率執法,首日0點至12點就有79輛車違法,相信新的科技執法能帶來更大嚇阻效果。

有人批評交通部本末倒置,用ETC抓超速是「搶錢」,因為從國道警察局的統計,103到105年只有不到3%的比率是因為超速肇事。105年國道高速公路肇事原因前三名是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47.9%)、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12.8%)、未注意車前狀態(11.8%)。

國道警察說,未保持安全距離、變換車道不當等造成的多為輕微車禍,所以占比高,車速過快造成的嚴重車禍死傷,是警方更不樂見的。

警方表示,登錄肇事原因要依現場跡證判斷,須有明顯「數值」佐證,「比如儀表板的指針停在事發的速度。」即使車子撞得稀巴爛,明顯為車速過快,若現場無明確數值佐證,肇因也可能列為未注意車前狀況等,不代表超速與肇事毫無關係。警察說,如果連最簡單明確的速限都無法遵守,想必也難遵守其他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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