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陳欣文/台北報導
團體保險在這次金管會保險法修法中可望增訂專章適用,凸顯多年來團險發展日益受到重視,壽險業者多樂見其成,不過由於增修條文中明訂團險的要保人必須是團體,受益人則須為被保險人本人,壽險業者表示,此規定因和最低稅負制中保險要保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應納入個人所得額的規定衝突,業者建議應明訂清楚以防爭議。
金管會今年大動作的修改保險法,其中年久未修的團體保險相關規定頗受到市場重視,新版保險中將會增訂專章條文,其中限制團險的要保人必須為團體,受益人必須為被保險本人,壽險業者表示,此舉雖可防堵道德風險,但似乎未考量到在最低稅負中對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相關規定,若能同時納入考量,將會更為完善。
被保險人,擬負健康告知義務。(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壽險業者表示,由於最低稅負制中明定要保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與年金保險的保險給付都應納入個人所得額之列,而團體保險在修法過後,可能就屬於要保人和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保險種類,為求慎重起見,建議將最低稅負中要保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保險中明訂非屬同一人的「個人」保險,以符合實質經濟意義。
此外,這次增列的團體保險條文中明確規範「團體保險定義、團體險受益人(明定為法定繼承人)及團體年金險賦益權規定」,另外增列「要保人、被保險人不同的話,被保險人(員工)須負健康告知義務,這將有效降低理賠爭議,也可望讓團體保險的真正作用得以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