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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刪霸王條款 亞泥需補辦環評

#經濟部 #礦業法 #政策 #霸王條款 #土地
中國時報記者 王玉樹/台北報導
 
終結「免環評、免同意」年代。經濟部昨預告延宕5年的《礦業法》修法草案,作出六大重點修正,刪除過去爭議的「霸王條款」,業者以後開採須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過去未曾做環評業者,需在3到5年內補辦。另業者需取得原住民部落諮商同意、回饋金法制化等。
 
新法等政院同意後,就會送交本會期立法院審議。目前全台144個礦業權,有70個礦業權展延申請中,88個位於原住民族土地上。未來新法通過後,現有礦業開採都需配合調整。
 
《礦業法》修法草案6大重點修正,刪除「霸王條款」,業者以後開採須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過去未曾做環評業者,需在3到5年內補辦。圖為花蓮亞泥新城山礦業權展延20年,引發爭議。圖/中時電子報
《礦業法》修法草案6大重點修正,刪除「霸王條款」,業者以後開採須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過去未曾做環評業者,需在3到5年內補辦。圖為花蓮亞泥新城山礦業權展延20年,引發爭議。(本報資料照片)
 
《礦業法》修法,首先就是刪除「霸王條款」,現行業者礦場如遭新設禁止區公設縮減範圍,政府要補償業者損失,以及如果土地所有權人不給租約,業者可以提起訴訟,在此期間可先交一筆「提存價金」,繼續採礦。但新法篩刪除31條的補償,及47條的提存補償得先行使用土地規定。
 
礦物局副局長周國棟說明,過去就是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可以走調處,不成打訴訟,期間可以提交價金先動工。但以後業者開礦一定要先拿到所有權人租約,無法再以價金代替。
 
另外,過去未曾辦理環境環評的礦業用地,新法通過後,大礦須於3年內、小礦須於5年內補辦完環評。來不及者會給予改正期,超過仍未完成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
 
礦場位在原住民族土地,草案規定以後新申請礦業用地者,業者須辦理原住民部落諮商同意;至於舊礦業用地在修法通過後,一年內也要補辦。周國棟表示,若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將要求停工。
 
其他部分,則包括礦業權展限階要有說明會讓居民參與、新增礦業執照採總量管制、提撥回饋金法制化等。
 
依照新法,亞泥新城山礦區也要補辦環評同意才行。但對此亞泥表示,草案剛公布,還需要了解,暫時沒有意見。
王玉樹/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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