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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修法 六大礦場四年內須補環評

#礦業法 #政策 #礦場 #經濟部 #王美花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礦業法修正草案已送進立院待付委審查,六大礦場最快應於2021年前補辦環評;經濟部昨(12)日召開記者會說明立場,次長王美花表示,若環評認為嚴重衝擊環境、應廢止礦區,「經濟部原則上不會翻案」。

礦業法修正草案已送進立院待付委審查,六大礦場最快應於2021年前補辦環評。(聯合報系資料照)行政院會今通過修正礦業法草案,包括亞泥花蓮新城山在內的66個礦區,確定必須補辦環評程序,圖為亞泥在太魯閣國家公園的採礦場。 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會上周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強化環境保護」是修正重點之一,依修正案規定,未曾環評的既有礦業用地應補辦環評,而亞泥、台塑、宜大、榮豐、以及潤泰兩處礦區,上述六大礦場因年產量逾5萬公噸,若礦業法順利通過,應於2021年前補辦環評,否則經濟部可廢止礦業用地。

王美花表示,礦業法修正草案第58條之1訂定,如果環評結果認為對人民生命財產、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的棲息生存,以及對環境品質有重大不利影響,只要有上述三項情事其中之一,且沒有替代方案可重新送審,原則上尊重環評的意見,經濟部身為主管機關,現勘後便會決定廢礦時程。

不過,王美花也說,考量對產業的衝擊,若該礦區的開採量龐大,為了避免衝擊產業,經濟部會研擬進口、調度等方案,確定相關生產不會斷線後,才會廢礦。

經濟部礦業局局長徐景文進一步說明,經濟部訂有經廢止的原核定礦業用地造成供應缺口的緊急措施,當該礦業用地上一年度供應量達該年度總供應量10%以上,且危及國內建設、國防或民生物資的穩定供應,經濟部得透過緊急進口相關物資、適度調整其他礦場的核定採取量來因應需求。

礦業法修正草案已送進立法院,待法案三讀通過後,礦區年產量達5萬公噸以上者,應於新法通過後、三年內補辦環評,國內有六大礦場符合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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