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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修正 亞泥等66礦區須補環評

#亞泥 #礦業法 #礦區 #原住民 #政策

記者陳熙文、彭宣雅、嚴雅芳/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正礦業法草案,無論新、舊礦區都須環評,且業者申請新礦業用地須符合「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諮詢原住民族部落同意;草案將送立法院審查,若修法通過,包括亞泥花蓮新城山在內的66個礦區,必須補辦環評程序。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正礦業法草案。(聯合報)

礦業法草案落實環評程序,要求從未做過環評的礦區都須補做環評,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近五年內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須在修法通過後三年內補做環評;未達此項標準的小型礦場,則必須在五年內補辦。未在限期內補辦,或審查不應開發者,將廢止礦業用地。

行政院評估,目前包括亞泥、潤泰、榮豐、宜大等6礦區,符合大型礦場補辦環評的條件,另有60個礦區符合小型礦場的條件。

但環團質疑,行政院版環評的法律效力仍然很薄弱,若未環評,只須停工一到三個月後就可繼續採,「這樣真的很誇張」,這是假修法、假改革。亞泥則回應,亞泥一貫守法,從來沒有反對環評,一切會依法辦理。

草案也強調保障原住民族權益,未來新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用地展限都必須依循原基法第21條,礦業權者應提出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方式的相關文件,若未辦理者,得按次暫行停止工程一至三個月,直到改善為止。

礦業局長徐景文說,此規定雖包括亞泥,但亞泥已完成展延。

草案並增訂開採量限制,在礦業執照載明礦業權有效年限及核准開採量,同時主管機關為因應國內需求,可彈性調整當次核定採取量,幅度以原核定量的10%為限。

除了落實資訊公開和明訂回饋機制,草案也刪除原來被稱為「霸王條款」的礦業法第31條和第47條,刪除業者申請礦權展限遭駁回可以得到補償的規定,同時刪除業者得以在地主不同意的情況下得先使用土地的規定,除非是要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影響國家重大公益。

政務委員張景森表示,過去礦業法保障長期投資的方式,現在較為縮短,穩定性會較低,對水泥的穩定可能造成影響,呼籲經濟部後續應檢討相關機制。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修正礦業法草案,無論新、舊礦區都須環評,且業者申請新礦業用地須符合「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諮詢原住民族部落同意;草案將送立法院審查,若修法通過,包括亞泥花蓮新城山在內的66個礦區,必須補辦環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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