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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草案新增罰則 最重可處勒令停工

#政策 #賴清德 #礦業法 #張景森 #原住民

張語羚/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賴清德預計今(7)日拍板《礦業法》修正草案,政委張景森昨表示,未來新礦開採或舊礦展延都適用《原基法》第21條,須經原住民同意或參與並分享相關利益。據悉,《礦業法》修正草案已新增罰則,若違反《原基法》第21條,最重恐將遭勒令停工。

行政院長賴清德預計今(7)日拍板《礦業法》修正草案。(亞泥提供)

近來地球公民基金會等環保及公民團體不斷抗議經濟部不該讓亞泥新城山礦區繼續展限20年,行政院補破網,完成「礦業法修正草案」審查,今天提院會拍板,未來面積2公頃以上、且每年開採數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舊礦區,必須補辦一般環評,包括亞泥新城山等6個大型舊礦區首當其衝,其餘60處小型礦區只需作環境調查分析的簡易環評。政院版《礦業法》修正草案規定,應遵循《原基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等,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據悉,為進一步落實原住民同意及參與,同時達到賴清德日前指示,應符合《原基法》第21條之規定,政委張景森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後,加入違反該條之罰則,採礦業者若違法最重恐面臨勒令停工之處罰,直到改善完成為止,藉此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

《礦業法》修正草案應遵循《原基法》第21條,張景森表示,需要回歸《原基法》解釋,不會在《礦業法》修正草案中明定。

知情官員表示,《原基法》子法《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已明定,土地開發囊括礦產或土石之鑽探、採取工程及其碎解、洗選、冶煉、儲庫等,都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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