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賴清德昨(30)日表示,希望未來《礦業法》要落實《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的相關規定,保障原住民權利;並要達成環境保護目的,無論新舊礦區都應該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相關規定。
賴揆指示,行政院院會下周審礦業法修正案,並定調新舊礦區都要做環評,圖為一礦區
經濟部已將《礦業法》修法草案研擬完成,本周三送至行政院,政委張景森昨天開始邀及相關部會挑燈夜戰進行討論。據悉,各方爭點仍聚焦在原住民諮商同意權的踐行,以及礦區環評。
知情官員說,蔡總統與賴揆都已強調原住民權益保護,故有關原民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權一定會寫入《礦業法》修法。但是,該如何落實、執行,則交由原民會制訂統一標準。另一個考量也是,所謂原住民諮商同意權涉及的法令也不僅礦業相關法令,包括水源地保護、水資源開發、科學園區、工業區的開發,都牽涉其中,故高層傾向交由原民會統一制訂一個遵循辦法。
礦區環評仍維持所有礦區都需要做環評的基調,也就是早年未經環評程序就取得礦權的舊礦,全都要補辦環評。考量短時間內礦業技師、環保技師可能人力不足,將採「分年、分階段」原則辦理。據了解,舊礦將依「礦區面積2公頃、年開採量5萬公噸」兩種指標來區分「大礦」或「小礦」,面積或年開採量在指標「以上」者通稱「大礦」,「以下」者是「小礦」,大礦在三年內要完成補辦環評,小礦則在五年內完成環評。
公民團體昨天再度召開記者會抨擊政院拖延修法,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昨天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回應,《礦業法》已完成法令60天預告程序,也經多次部會協商,賴揆已指示政委張景森召集審查程序,於下周四院會討論通過後送立法院審查。
賴揆表示,希望未來《礦業法》應兼顧以下原則;第一、應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第二、達成環境保護的目的,無論新舊礦區都應該落實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