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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修正 66礦區需補辦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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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語羚/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賴清德昨(7)日於院會中拍板《礦業法》修正草案,民國83年以前許可採礦的舊礦區計66個,均需補辦環評。其中亞泥(新城山)、潤泰(2個)、宜大、榮豐與台塑等6個大礦區須3年內完成,其餘60個小礦場需5年內提交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若環評未過,將廢止核定礦業用地,對擁有舊礦區的水泥業者衝擊甚大。

行政院會7日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出席會後記者會

這次礦業法修正共六大重點,包括刪除不合理條款、強化環境保護、加強礦場管理、落實原住民權益開放資訊與參與、提高礦產權利金繳納比率。主審《礦業法》的政委張景森表示,這次修正案將產生三大衝擊,過去以長期投資方式許可,現縮短為20年展限一次,長期穩定投資性會降低,水泥供應的穩定恐將造成影響,經濟部應檢討穩定機制。

另環評制度也會有新的衝擊,張說,《礦業法》是第一個把環境影響評估最後許可權交回各部會的法案,這是其他各國正常作法,但台灣過去體制不是這樣進行,若此制度實施可行,將使各部會更主動關心所主管事務中環境衝擊問題,惟短期可能有適應問題。第三衝擊是,首度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開發計畫中,明定要納入「原基法」規定,對原民會也會造成衝擊,「原基法」第21條實施辦法應再檢視,否則未來運作時可能產生執行爭議。

礦務局長徐景文表示,新法若造成衝擊,當水泥供應量占前一年度出現10%缺口時,基於國防與民生需求,將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包括緊急進口大理石礦、提高礦區生產量、開放業者申請新礦業用地等3大措施,力求將水泥缺口對經濟影響降至最低。

為符合《環評法》要求,凡面積大於2公頃、年產量大於5萬公噸大礦區,須遵循《環評法》第5條規定,依程序補辦一般環評,包括上月底展限許可的亞泥新城山礦區在內有6個大礦區;而年產量小於5萬公噸的60個小礦區,需依《環評法》第28條規定,擬具環境影響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官員說,補辦環評不論大小礦區,均需環保署同意。

徐景文說,環評期間可繼續採礦不停工,但應依法辦理相關安全措施,若業者沒在期限內補辦環評,或經環評審核未過關,將廢止礦業用地。徐景文坦言,因國內礦業技師人數不足,因此採取分級補辦環評機制。據悉,目前領有執照且持續接案的礦業技師僅約7、8人。

礦務局主祕徐銘宏分析,大礦區補辦環評與國內其他開發案無異,需現勘、環評報告、分析等,整個前置期間約1~2年,而小礦區前置期則為6個月到1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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