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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申請居住者證明 境外投資繳稅 租稅協定國可申請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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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懿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前往與我國有租稅協定締約國投資或經營事業,而取得所得者,可向我方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居住者證明,以向他方締約國申請依租稅協定免稅或適用較低的稅率,以免在所得來源國溢繳稅款,而該溢繳稅款在我國又不得扣抵,導致重複課稅。

高雄國稅局(圖/翻攝自Google Map)高雄國稅局(圖/翻攝自Google Map)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截至去年底為止,我國簽訂並生效全面性租稅協定的國家已有32個,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的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不得申報扣抵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

依此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有取得我國締約國的所得,因未申請居住者證明,而未能依所得稅租稅協定享受租稅協定優惠,從所得來源國扣繳的稅額,不得申請於我國境內扣抵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104年度前往我國締約國A國提供技術服務,並取得服務收入100萬元美金,若依據我國與A國的租稅協定,甲公司可申請依協定享受的營業利潤減免稅額,但甲公司未依規定申請適用,導致遭A國扣繳3萬元美金稅額,之後甲公司於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合併申報來自A國技術服務收入時,不得將A國扣繳稅額,申報扣抵其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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