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曾亭皓/綜合報導
內政部為保障考古遺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日前於部務會報通過「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草案,舉凡於實施容積率管制的地區內,經指定考古遺址,導致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即可依本辦法申請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
內政部表示,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已明定,因為指定考古遺址導致土地原依法可建築受到限制的部分,得等值移轉其他地方建築使用,因此,這次配合新訂「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草案,明確規範容積移轉的適用地區、計算方式、作業程序及移入容積等相關條件,盼能兼顧都市整體的環境品質與民眾權益。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草案通過,接收基地需避「非」都市發展用地。(圖/擷取自pixabay)
其中本次新訂草案第5條規定,關於送出基地可移出的容積,需以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的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可接受的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
最後,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移轉區域規範,限制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的其他主要計畫地區,其他包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及河川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都不得做為接收基地,以確保維護環境品質。
內政部指出,「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條文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將於近期內發布施行,後續民眾即可依法向所屬地方政府提出容積移轉申請。
並提醒,地方政府受理容積移轉時,必須審視接受基地的條件,核予適度的移入容積,確保周邊整體居住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