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為防止房市炒作,財政部去年修法將「特定股權交易」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公司去年若有處分未上市櫃股票,記得留意、並確實計算持股比率,確認是否應列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在2021年7月1日後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公司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且該公司股權或出資額價值有50%以上,是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構成,這筆交易就視同房地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
不過如果所交易的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者,就不適用前述規定。
為釐清公司直接、間接持有股份的認定原則,財政部今年初也發布了解釋令說明,希望讓徵納雙方有一致、可循的標準。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乙公司分別直接持有丙公司25%%、26%股權,而甲、乙公司為關係企業,若甲持有乙公司股份超過半數,達52%。當甲公司出售持有的丙公司股份時,應將直接持股、透過乙關係企業的間接持股相加,合計51%,已超過半數,應屬於房地合一課徵範圍。
而若甲、乙兩公司分別直接持有丙公司25%、20%股權,甲、乙公司雖為關係企業,但甲僅持有乙公司30%股權,不到半數。
這種情況下,當甲出售丙公司股份,要先將甲對乙持股比率、乙對丙持股比率相乘,層層算出甲透過乙的間接持股為6%,再加上甲對丙的直接持股25%,合計31%,未超過半數,無須視為房地合一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