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陳志賢/台北報導
近年來民眾因不堪長期照料,又不忍親人受病痛折磨,親手結束重病親人生命案件頻傳,由於目前殺人罪無法獲緩刑,導致加害人必須入監,形同「長照悲歌」,引發社會議論;對此,法務部已研議3方向修法,讓這類情堪憫恕的加害人能夠「免關」,包括修正《刑法》放寬緩刑條件為3年以下徒刑刑度、修正《刑事訴訟法》降低緩起訴門檻、另在《刑法》增訂較輕的「長照殺人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來,台灣因政府忽視長照問題,加上社會及家庭結構改變,「老老照顧」越來越多,長期處於高壓環境的照顧者,因自己身心狀況不佳,又不忍親人受病痛折磨,最終決定親手結束被照顧者生命,這類「長照殺人案」時有所聞。據統計,10年來台灣已發生約百件「長照殺人案」,其中有1/3的加害人犯後選擇結束自己生命。
去年陳姓老父悶死照顧50年的腦麻女兒被判刑2年6月定讞,因刑期超過2年,無法獲緩刑宣告,讓年近8旬陳翁須入獄服刑,腦麻團體和立委去年曾一度開記者會籲請蔡總統特赦,但類似的「長照殺人案」目前仍有多件在法院審理中。
針對「長照殺人案」,法務部研議3種修法方向,包括修正《刑法》緩刑規定,將緩刑要件由「2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害人若經二度減刑後,即有獲緩刑機會。但此修法將全面放寬緩刑條件,尚待社會共識。
另修正緩起訴要件,在《刑事訴訟法》增訂「符合法定減輕其刑事由,而得處以有期徒刑未滿3年者」,「長照殺人案」就有獲緩起訴處分機會。不過,由於《刑訴法》主管機關是司法院,修法難度較高。加上修法後,連帶會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貪汙治罪條例》行賄罪等犯罪,有可能成為得緩起訴處分案件,影響層面較大。
此外,法務部也研議另訂較輕之獨立處罰規定,在《刑法》殺人罪章中增訂「對於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配偶,因不得已之事由,於長期照護後,犯殺人罪」,法定刑定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除在具體個案中保持得緩刑之彈性,亦可維持刑罰衡平性及罪責相當性。